太平洋证券上市路径(转载)

Connor 欧易交易所 2023-02-27 75 0

2004年年初,太平洋证券作为问题券商的拯救者而成立,这家中等规模的券商成立三年多时间迅速完成了增资、换股、上市的三级跳太平洋证券。虽然三年中,有两年业绩为负,累计亏损8000多万元,公司还是选在200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成功上市。当前,很多券商由于受连续三年盈利之困,而苦等IPO;还有一些券商陷在借壳上市的问题中。太平洋证券的上市似乎走出了一条新的路径:因为没有发行新股,所以不是IPO;与即将退市的云大科技虽有换股操作,但太平洋证券上市启用了新的上市代码,而不是采用云大科技的旧代码,所以也不是借壳。太平洋证券的上市令专家感兴趣的是其上市的独特路径。与太平洋上市有关的两个文件,一个是证监会机构部批准其增资扩股的批复,另一个则是证监会办公厅以函的形式对其上市进行的批复。前者不涉及上市问题,后者的发文主体没有上市审批权。这让人们理解为公司上市的审批是否有了新的模式?遗憾的是,这种模式的内涵和操作,公众并未能获得公开的信息。在太平洋证券谋划上市的过程中,一些新的股东随着增资扩股而成为新的股东。这些股东既有各种背景的个人,也有和云大科技密切相关的一些企业。无论我们将其称为知情者还是相关者,最终他们都成为获利者——当初1元成本购得太平洋证券股权,一年左右的时间账面价值暴增40倍。

    这一切如何发生?从参与上市公司股改、到中介机构尽心操作太平洋证券,再到监管层顺利放行,太平洋证券的上市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独特的上市模本

    2007年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太平洋证券(601099)悄然登陆A股市场,拉开了在上交所公开交易股票的大幕太平洋证券。这是一家注册资本金为15亿元的券商,挂牌首日股票涨幅就达到了424%。这意味着从2007年2月以后增资进入太平洋证券的一些股东,获得了约40倍的回报。人们也许会惊叹太平洋证券上市所产生的巨大财富效应,也许会从发布于央视的庆贺广告中不断熟悉太平洋证券的名字。但是,更多的人未必清楚太平洋证券此时已经开创了一种全新的证券市场造富模式,并由此有可能成为一家既没有经过证监会发审委审核批准,也没有经过证监会重大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却直接上市的公司。

    太平洋证券上市之旅颇为独特,一些关键的细节无法为外人所知太平洋证券。我们对此的兴趣在于:这是不是现行法律框架下的一种制度安排?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这种制度安排其完整的标准化程序是什么?这个程序是否应广而告之?中国20多万家类似的公众化公司是否都有可能循此路径申请上市交易其股票?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太平洋证券,那么其上市模式,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还是与现行法律的博弈?是否意味着一个技术含量很高的寻租游戏诞生了?

    上市完美三级跳

    增资、换股、上市,太平洋证券在不到4年的时间里实现了一个完美的三级跳太平洋证券。从公司成立到向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太平洋证券还不足3岁,其中前两年连续亏损,三年累计亏损8482.47万元。一个众所周知的规则是,没有3年连续盈利,上市根本就没有可能,因此,太平洋上市便使人费解。这3年多的时间里,掌控多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的“明天系”在太平洋证券成功蜕变,从一家非上市券商控股股东“化蝶”为一家上市券商的大股东。在这个转化过程中,“明天系”和后来的股东都赚得钵满盘满。

    太平洋证券上市之后,记者曾致电上海证券交易所采访,但交易所拒绝就太平洋证券的实际控制人回答任何问题,对太平洋证券的上市程序也是三缄其口太平洋证券。记者通过调查发现,在“明天系”逐渐退出太平洋证券控制权后,众多人物纷纷通过增发扩股进入太平洋证券,其中一个重要人物是律师出身的涂建通过持有太平洋证券大股东北京华信六合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信六合”)28%的股权成为太平洋证券股东按首日收盘价计,涂建掌握的太平洋证券的股权价值高达23亿元。

    太平洋证券成立于2004年1月6日,是云南省政府为了托管“问题券商”云南证券而专门成立的太平洋证券。公开资料显示,中国对外贸易经济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外经贸信托”)、泰安泰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泰山投资”)与泰山祥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泰山祥盛”)三家分别持股22.56%,成为太平洋证券并列第一大股东。有资料证实,这家看上去是为政府解决云南证券而成立的证券公司,实际上已经纳入“明天系”的行列。

    2004年是资本大鳄“德隆系”崩盘的一年,这一年证监会加强了对民营企业进入券商的监管,基本封闭了民营资本进入券商的通道,但是政策门槛并没有难倒“明天系”实际控制人肖建华太平洋证券。这个15岁就考上北京大学的才子,借助对外经贸信托的央企控股招牌,通过控股太平洋证券的股东泰山祥盛、黑龙江世纪华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下称“世纪华嵘”),实际控制了太平洋证券60%以上的权益。知情人士透露,即使到了现在,“明天系”控股的泰山祥盛、世纪华嵘合计持有太平洋证券15.77%的股份,而“明天系”的盟友外经贸信托以及中能发展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能发展”)合计持有16.67%的股份。使得目前“明天系”仍能影响到的太平洋证券决策权的股权比例在30%以上。

    “太平洋证券成立之后本没有任何历史包袱,但是却进入二级市场冒险,导致2004年亏损1623万元,到了2005年更是巨亏2亿元,离规范类券商的标准相去甚远,没有任何上市的希望太平洋证券。”一位知情人士表示。

    在二级市场上,除了和“明天系”合作,太平洋证券还参与了四环生物(000518行情,股吧)(000518)、青山纸业(600103行情,股吧)(600103)、鲁银投资(600784行情,股吧)(600784)一类的老庄股太平洋证券。2006年初,证监会开始关注太平洋证券,尤其“明天系”的控制权问题。此时,“明天系”开始了太平洋证券的战略性的一步——通过转让股权谋划上市,而新股东的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能助推上市。因为如果能上市将整体市值做大,即使出让部分太平洋股权,总体上还是赚的。

    此时,云南国资方面已经开始就太平洋证券借道云大科技(原股票代码600181)上市,进行了秘密谈判太平洋证券。2006年6月,泰山投资普华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普华投资”);当年8月,泰安市泰山华信投资有限公司也因股权转让迁址并更名为华信六合;11月,世纪华嵘又将其所持有的2852万元股权转让给云南崇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云南崇文”)。

    太平洋证券股东变化中存在一些微妙之处太平洋证券。云南崇文企业规模不大,注册资金200万元,第一次取得“明天系”持有的太平洋证券2852万股后不久,又花4000万元参加太平洋证券的增资扩股,前后共动用了6800多万元资金,所以其真实的实力不可小视。2007年2月,太平洋证券通过增资扩股将注册资本由6.65亿元增至13.98亿元,之后太平洋证券进行股份化改制。在增资扩股的过程中,作为云南国资委全资控股的云南国资公司拿出了5000万元现金参与太平洋证券的增资扩股。

    太平洋证券的上市之旅也在另一条战线展开太平洋证券。2006年11月,公司同云南国资主导已经处于终止上市边沿的云大科技重组领导小组达成了“云大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暨太平洋证券重组上市组合操作方案”。云南省政府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通过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云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请求支持的函》云政函[2006]113号(下称《请求支持函》),由当时云南省副省长李新华亲自提交证监会。云南省政府的这份公函中提出了太平洋证券定向增资、参与云大科技股权分置改革、重组上市这样一个不可分割的完整方案。

    2007年3月28日,太平洋证券通过了规范类券商的评审太平洋证券。随后,在2007年4月10日改制为股份制公司后太平洋证券由北京冠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天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利联太阳百货有限公司、湛江涌银置业有限公司等四家新股东(下称“四家股东”)定向增资1.02亿元。至此,太平洋证券股本增至15亿股。根据2007年4月14日云大科技的股改方案透露,四家股东增发获得的太平洋证券股权将部分用于同云大科技的全体股东进行换股,云大科技非流通股每8股换成1股太平洋证券的股份,流通股每4股换成1股太平洋证券的股份,即换股比例分别为8∶1和4∶1。

    回过头来看,云南省政府上报的《请求支持函》中明确强调了云大科技的股改、重组上市等重大问题太平洋证券。但是2007年4月14日云大科技公布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唯一核心内容就是云大科技的股东集体持有的云大科技股权,跟上述四家股东持有的太平洋证券股权换股。云大科技的流通股股东在股改过程中到底获得了什么呢?拥有证监会核准保荐资格的保荐人安信证券陈若愚的解释是,云大科技的股改方案核心是向云大科技的股东们差别支付换股权,也就是云大科技的股东们获得跟上述四家股东进行股权交换的权利。那么上述四个支付者不是云大科技的股东,为什么要支付换股权呢?

    “股改应该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股改对价,或者为了股改重组,非流通股股东集体缩股,降低重组方的重组成本,达到保留上市公司壳资源的目的太平洋证券。云大科技的股改既没有支付对价,也没有对上市公司本身进行重组。相反,云大科技的股东跟太平洋证券的股东借着股改的名义进行换股之后,云大科技彻底退市了。” 证监会重大重组审核委员会一名委员对此觉得不可思议,“上市公司股东跟非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换股权是股东私有财产的一种交易,这种权利是个体行为,怎么可能作为一种股改对价来支付呢?况且云大科技的股改跟太平洋证券公司本身没有任何关系,这又该如何解释呢?”

    2007年5月30日,云大科技2.8万多名股东投票表决了云大科技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通过律师在股东大会现场证明,云大科技的股改是独立进行的,与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太平洋证券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太平洋证券。陈若愚所说的“换股权”在事后也证明,上述四家公司并不是借壳,而太平洋证券也并没有借用云大科技的壳资源进行上市。太平洋证券的董事会秘书林荣环在云大科技的股改路演中也反复强调,太平洋证券上市不是借壳,是自己申请上市。很显然,云大科技的股改跟太平洋证券上市没有必然联系。

    问题却刚刚开始,两家公司的股东换股后,原本20个股东的太平洋证券股东人数达到28975人太平洋证券。保荐机构安信证券、法律顾问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保荐意见书以及法律意见书均称,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为公众化公司,公众化公司可以进行公开的股权转让流通等交易。原定于6月就挂牌交易的太平洋证券,由于《证券市场周刊》提出异议(详见本刊2007年5月12日《明天系券商借壳内幕》)而被推迟上市。2007年12月27日,太平洋证券终于发布了上市公告书,次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没有经过证监会发审委的审批,直接成为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上市首日一度摸高到49元的高位,让太平洋证券的市值突破600亿元。

    于是,太平洋证券在2007年实现了三步跨越:增资扩股、成为规范类券商、上市太平洋证券

    上市资格研究

    如果说太平洋证券没有借壳云大科技就成了上市公司太平洋证券,那它是如何通过上市的准入程序的呢?

    翻遍太平洋证券的公开资料以及证监会的官方网站,却找不到太平洋证券的上市审批的信息资料太平洋证券。从云大科技的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看,排除了太平洋证券借壳云大科技上市的可能,由于没有详细的资料公布,很难判断太平洋证券到底是IPO还是通过新的上市模式上市。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太平洋证券上市发行并没有经过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及重大重组审核委员会等上市交易审核机构的审核。然而,在太平洋证券上市公告中公布的德恒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中,却明确指出,太平洋证券申请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它一些法规的要求,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可以向上证所申请股票上市。

    太平洋证券上市是创造公众化公司上市交易新规太平洋证券?它是通过什么程序获得上市资格的呢?

    一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有关问题的批复》(证监办函[2007]275号,下称“275号文”,内容详见275号文影印件)显示, “云大科技股改与太平洋证券定向增发、换股并重组上市组合操作相关事宜已经经过证监会批准”太平洋证券。从行文看,这份函件下发于2007年12月21日,是针对上交所曾经向证监会提交的编号[2007]168号的《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换股并重组上市有关问题的请示》而发。由此可见,这个关乎一个公司上市的重要文件,是一个行政部门的办公厅下发的,在证监会的官方网站上没有公布。

    另外,这个275号文件中所说的证监会关于云大科技股改与太平洋定向增发、换股并重组上市组合操作相关事宜的“批复”到底在哪里呢?如此足以构成重大创新的文件,在证监会的官方网站也没有找到太平洋证券

    太平洋证券上市公告书上,列举了几个与太平洋上市有关的文件,除了前述“275号文”,还有证监机构字[2007]81号《关于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及增资扩股的批复》(下称“81号文”),在这份2007年4月6日签发的证监会的批复中,显示的内容也主要是诸太平洋证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和云南国资等公司增资太平洋证券的事宜太平洋证券

    显然,前述的“批复”并不是太平洋证券上市的批准文件,而是与证监会的机构部所负责工作相关的机构管理文件,“批复”详细公布了太平洋证券的股东名单以及持股比例,还强调“太平洋证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批复修改公司章程,并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报我会批准太平洋证券。”

    那么,太平洋证券变更为股份公司及增资扩股后的章程是否报批了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公司形式、股东或者股权、公司名称、住所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本金的增加或者减少,合并与分立,修改公司章程,分公司的迁址,证券营业部的迁址与转让等事项,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太平洋证券。对照这一规定,记者从证监会官方网站上没有查阅到证监会在81号批复中特意强调的太平洋证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按惯例,证监会对其他证券公司章程修改都要单独实施批准,太平洋证券也不应该不用批复吧。

    在太平洋证券的上市公告中,还披露了云大科技股东大会以及太平洋证券股东大会所通过的换股的决议,即同意云大科技的股东与太平洋证券的股东进行换股太平洋证券。应该说,按照《证券法》以及上述的监管意见,太平洋证券的重大股东变更应该报证监会进行审批。但是记者并没有找到证监会的这个批复。

    云大科技的股东换股持有太平洋证券之后,太平洋证券的股东人数从20人一举上升到2万多人太平洋证券。从太平洋证券上市后的新的证券代码可以看出,太平洋证券不属于借云大科技之壳上市。证券代码是上市公司通过证监会审核后,在上交所选定的一个代码,这个代码标志着上市公司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具有流通权。那么有了新代码的太平洋证券是否属于新股发行呢?

    既然不是借壳上市,那么是IPO吗?2006年11月签署“云大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暨太平洋证券重组上市组合操作方案协议”的太平洋证券就应该适用新《证券法》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太平洋证券。那么,核准的条件又是什么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的发行人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而太平洋证券2004至2006年净利润则依次为-1623.40、-20051.26、13192.19万元。显然,过去3年中太平洋证券只有1年盈利,累计亏损8482万元的太平洋证券,达不到公开发行股票的标准。

    太平洋证券的业绩注定其不具备IPO的资格,那么太平洋证券上市是否还有特殊的模式呢?太平洋证券上市的唯一批复就是证监会机构部的81号文,这个文中对股票总数以及股东人数做出了非常详尽的约定,这个时候虽然是股份公司,但是股东人数低于200人,太平洋证券依然属于非公众化公司太平洋证券。那么太平洋证券的公众化是怎么形成的呢?通过四家股东跟云大科技的股东进行换股,太平洋其他的股东为四家提供换股的股东进行补偿,也就是说太平洋证券通过换股的方式使股东人数超越了200人的公众化底线。

    新《证券法》第10条所界定的将证券公开发行包括下列几种情形:(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太平洋证券

    太平洋证券这种公众化到底是不是属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呢?太平洋证券的股东同云大科技的股东换股形成的公众化,是否需要经过证监会批准呢?新《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太平洋证券

    又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经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太平洋证券。据此规定,就是说,太平证券股东跟云大科技股东的换股必须经过证监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实施。但是,公众没有看到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事实上,太平洋是对云大科技定向换股,而不是非公开发行,也不是向特定的对象发行太平洋证券。所谓发行股票,一定是公司增加股份,太平洋证券通过换股,只不过带来了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后果,对于太平洋证券总股本没有任何的影响,所以不能定义为非公开向特定对象发行。”一位证券律师认为,“太平洋证券股东跟云大科技股东之间的这种非流通性股权与流通性股权的交换,实际上已触及了流通权的产生根据问题。对于云大科技的股东以及太平洋证券的股东们来说,他们是没有权利决定股权的流通性的。在云大科技与太平洋证券这两种不同法律主体的股权的交换问题上,能否交换、怎样交换,需要证监会来进行审核批准。”

    “公众公司并不等同于上市公司太平洋证券。”上述律师认为,云大科技股权的流通性是证监会通过行政审批程序赋予这个公司的,这种流通性不会因为股东的变更而转移。也就是说,云大科技的股东转换成太平洋证券的股东,并不能使太平洋证券的股票直接拥有流通性。证监会发审委一名委员告诉记者,太平洋证券股东人数超越了200人,按照证监会新成立的机构二部的要求,凡是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未经证监会批准的公司要想上市,必须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将股东人数整合到200人以内,证监会方可按照上市程序进行审批,太平洋证券这种通过换股后人数超越200人的公众化公司,要想上市的第一步就是要整合股东人数,以达到证监会的监管要求。

    而上述律师认为,从法律意义上说,由于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太平洋证券即使通过换股使其成为公众公司,无论其怎样整合200人以上的超额股东,也不能直接得出其已上市发行的结果来,这种公众公司的股票如果要上市,依然应该按照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进行上市审核,必须满足上市公司需要具备的资格和条件太平洋证券

    《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资格以及条件的规定是:(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得低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等条件太平洋证券

    该律师指出:“太平洋证券股份化以及增资扩股、换股、上市是多个法律行为,每个行为都有其特定的条件和法律后果,需要分别遵循不同的法律程序太平洋证券。增资扩股    不等于上市发行,股份化也不是上市发行;太平洋证券的股东同云大科技的股东换股,只是股东之间的股权交易行为,不是公司的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将这三种行为再怎么组合,都不能组合出太平洋证券直接上市的后果来。即使证监会批准了太平洋证券与云大科技股东之间的换股,使太平洋证券成为合法的公众化公司,太平洋证券要想上市,也必须按照上市程序通过审核,也起码应该满足3年连续盈利的基本要求。”该律师质疑,对于云大科技来说,上市资格已经终止,壳资源消失了,不是借壳也不是IPO就直接上市的太平洋证券,这是否意味着其在中国资本市场打开了一种全新的上市模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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