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深沪两证券交易所诉讼管辖(转载)
新华网北京2月11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一个司法解释明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北京证券交易所。
司法解释明确北京证券交易所,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包括:
——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授权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
——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章程、业务规则、业务合同的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
——证券交易所在履行监管职能过程中引发的其他诉讼北京证券交易所。
司法解释特别指出,投资者对证券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的不直接涉及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北京证券交易所。
这个司法解释已于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北京证券交易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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